沧州市发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实施方案发布日期 : 2020-12-14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沧州市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为规范完善全市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体系建设,加强分类收集,优化处置能力,严密监管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河北省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实施方案(2020—2022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一)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规范化建设、医疗废物高水平处置能力建设,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安全运输距离等因素,统筹谋划,科学布局,实现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全覆盖。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强政策措施调控,明确建设方向、路径、标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运营,鼓励市场主体优势互补,促进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体系建设。
(三)优化增量,优质存量。积极推进焚烧工艺设施建设,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引进先进技术,提升医疗废物处置绿色安全水平,持续推动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与产生量相匹配。
(四)源头管控,全程监管。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主体责任,加强各部门间信息共享、联防联控,形成医疗废物监管长效机制。
二、建设目标
(一)全市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现状
我市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体系已初步建立。据统计,2019年,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9735家,医疗废物产生量0.397万吨,全部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集中收集处置;全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2家,核准经营规模0.5万吨/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平均负荷率为79.4%。目前,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满足医疗废物处置需求。
(二)建设目标
建立高质量规范完善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体系,加强封闭管理,推进全程溯源,优化处置能力,严密监管责任,实现医疗废物集中收集率100%、集中处置率100%、焚烧处置率100%。2020年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暂存体系基本建成,全市医疗废物集中收集率、处置率均达到100%。2021年底,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率达到100%,以消毒方式处置后的医疗废物全部进入垃圾焚烧设施焚烧处置。建成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信息化监管平台。2022年底,建成全市医疗废物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全流程信息化,医疗卫生机构贮存场所、医疗废物周转场所全覆盖;实现医疗废物接收处置信息化,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实时监控全覆盖。
三、建设要求
(一)严抓医疗废物源头管控
一是健全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配备专门人员,压实各层级管理人员主体责任,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规范操作。规范分类和清晰流程,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交接登记、运送暂存标准规范,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将医疗废物按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药物性、化学性进行分类包装并置于不同标识的周转箱内,分类建立收集清单,分区贮存,切实提升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是严格台账联单管理。完善交接登记制度,对医疗废物产生、运送、暂存全程记录,按照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做好逐层登记交接;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规范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四是加强贮存设施设备建设。设住院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专门暂时贮存场所,选址设计须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空间要满足医疗废物2日产生量需求,暂时贮存场所实行分类管理、专人负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暂存设施要进行改造提升,2021年底完成;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设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密闭并采取加锁、固定等安全措施,做到无关人员不可移动,2020年底前完成。
五是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不规范分类和存贮、不规范登记和交接、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等行为,全面梳理排查各环节管理漏洞,严格整改落实,专项整治2020年底完成。
以上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快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建设
一是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每个乡(镇)建立1个医疗废物周转站,负责收集暂存辖区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2020年完成;行政区域较大的县(市)建立1个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周转中心,负责收集暂存边远乡镇卫生院产生的医疗废物,2020年底完成体系建设。
二是健全医疗废物转运体系。政府委托第三方使用固定车辆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转运至周转站或集中收集周转中心,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使用专用车辆收集医疗卫生机构和周转站、集中收集周转中心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结合服务区域,配置满足收集范围的运输车辆,专用车辆要安装定位系统,全程记录车辆运输路线轨迹,2020年底完成车辆定点配备工作。
三是实现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全覆盖。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周转站、集中收集周转中心要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收集服务协议,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至少每2天(48小时)收集一次,确保医疗废物全口径、全分类收集转运,2020年底实现收集转运全覆盖。
四是加强收集转运环节管理。医疗废物转移实行台账管理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由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接收、登记、称重、转出等工作,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以上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
(三)统筹推进医疗废物处置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要综合区域现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能力、工艺技术和预期处置需求等因素,按照鼓励新建一批、提升改造一批、严格限制一批的要求,积极推进以焚烧工艺处置为主、消毒工艺处置为补充的医疗废物处置体系建设,持续优化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全市不再新(扩)建高温蒸汽、化学消毒、微波消毒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已经立项备案、未开工建设的,要引导采用焚烧方式建设新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的,要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先进工艺技术,确保绿色安全、达标排放。到2021年底,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的部分医疗废物(感染性、损伤性废物),严格按照相关消毒技术规范处置后,全部转运至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或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处置,处置焚烧率实现10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四)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要立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废物管理特殊要求,统筹谋划医疗废物处置应急能力建设,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废物安全有效处置。
一是收严收紧管控标准范围。参照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应急预案,疫情期间定点医院、发热门诊、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居民小区、机场、海关、交通关卡等重点区域的生活垃圾和废弃口罩、防护服、防护手套、护目镜等废弃物全部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由医疗废物管理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处置单位收运处置。
二是建立应急备用梯队。筛选建立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选单位名单,制定应急预案,完善相关设施,健全安全体系,组织开展分类收集、消毒包装、上料投料、卫生防疫等应急演练。
三是加强应急处置设施储备。到2021年底,我市要至少配备2套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应急保障设施;其中黄骅市、泊头市至少各配备1套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应急保障设施,其他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以上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五)按时接入全省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平台
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交接、贮存、转出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准确掌握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流向,覆盖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接收、处置信息纳入固体废物信息监管平台,推进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监控体系建设,实现医疗废物处置过程实时监控全覆盖。2021年,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监管信息平台。2022年,按省要求接入全省统一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医疗废物数据实时化、监控全程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
(六)加强医疗废物管理责任体系建设
加强协同推进,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医疗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各个环节可管、可控、可溯。卫生健康部门要抓好医疗废物源头管理,坚持关口前移,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严格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常态化开展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审批部门从严审批医疗废物经营许可,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落实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医疗卫生机构要履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情况;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提供后勤服务组织人员的培训、指导和管理。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依法申领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建立医疗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和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开展收集处置活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局〕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工作,认真履行地方主体责任,统筹谋划、协调推进、跟踪问效,积极推动各项重点工作落地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落实医疗废物监管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转移或自行处置情况。行政审批部门要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行政审批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等。加强各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间的协同联动,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监督执法结果定期通报、监管资源信息共享、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全面提升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二)政策保障,确保落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成本等因素,鼓励采取按床位和按重量相结合的计费方式,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积极推动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的制定完善,积极争取中央投资支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由相关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名单,并传递医疗废物处置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暂时贮存场所规划用地保障工作。交通运输管理等具有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转运车辆及时办理道路交通许可手续。财政部门要按规定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等提供必要资金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市发改委、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
(三)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通过定期督导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对疏于监管、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行政区域内连续发生医疗废物管理问题的单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开展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推动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提标改造,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依法限期整改、淘汰或者关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整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贮存、登记和交接不规范行为,严厉打击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非法倒卖医疗废物、无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医疗废物等行为。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四)加大宣传,舆论监督。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各领域专业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等活动,大力宣传医疗废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置的意义和有关知识,引导行业、机构和公众增强对医疗废物处置的正确认知。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工作,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强化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大对涉医疗废物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对不法分子和机构的强力震慑,营造保障安全、防止污染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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